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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到此類電話 立即報告 就地等待
近期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,境內多地發生新冠疫情。如果您接到疫情防控指揮部、疾控中心或鄉鎮街道的電話通知,涉及到您與新冠肺炎確診病例、疑似病例、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情況,需要您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,請您不要緊張,做好防護(戴好口罩、相對獨處、不要聚集)并停止流動,立即報告(我市各地疫防辦聯系方式附后)并保持通訊暢通,就地等待各地疫防辦的指令和管控服務。不要自行前往醫院采集核酸、更不可繼續流動和參與聚集性活動,以免造成接觸人員增多、管控難度加大和疫情風險擴散。如果擅自出行、繼續流動造成疫情擴散的,將依法追究責任。
疫情防控,人人有責;知法守法,公民義務。感謝你的理解和配合!
各地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、疾控中心電話:

附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
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,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、檢驗、采集樣本、隔離治療等預防、控制措施,如實提供有關情況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、資料。
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,導致傳染病傳播、流行,給他人人身、財產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、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:
(五)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、控制措施的。
甲類傳染病的范圍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。
編輯:姚敏